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SZAEF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国企业在华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发展国际性商会为目标,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功能作用,促进投资环境更加完善,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管理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导贯彻国家和深圳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法规和政策,介绍国家和深圳的投资环境,并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总结和交流会员企业中外各方在履行合同、合作共事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受理会员企业的投诉,维护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协调会员企业中外投资者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内外有关企业和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五)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政策研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宏观调控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
(六)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管理服务职能,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本会会员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考察和各种会议,积极开展商务推广活动和商务代理事项,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举办或协助举办各种招商活动,吸引外商来华来深投资,推动与境外工商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与兄弟省市协会和港澳台地区、国外商会的业务交流和会务合作,适时与境外有关商会结为"姊妹协会"和"友好商会"关系;
(十)举办各种讲座、培训及研讨等活动,提供以"专业塑造为本"的继续教育服务,提高企业管理和业务水平。
(十一)编辑和发行各种出版物,提供企业形象策划服务;
(十二)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从事外资服务相关业务、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会员退出本会,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退出本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会员的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六)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七)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大会职权。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理事会,可以变更、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或调整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提名,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不得从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中产生。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且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会职责是: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可视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任期与理事会同,也可连聘连任。
理事会可视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任期与理事会同,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本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立若干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特聘人员兼任。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依本会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常务副会长(专职)根据会长和会长办公会的授权主持会务,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专职)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68周岁。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分为以下几种:
1、会员大会
2、会员代表大会
3、会长办公会
4、常务理事会
5、理事会
6、监事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常务理事会议之前套开会长办公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副会长轮值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副会长六位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副会长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须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议决议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本人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议,若有特殊情况,每年派员参会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议决议须全体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1、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壹万元至伍万元或等值外汇;
2、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叁千元或港币叁千元,境外企业或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港币肆千元或等值外汇。其中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捌千元,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陆千元,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伍千元。会费于每年三月底以前一次缴纳;
(二)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褒奖
第二十八条 凡对深圳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褒奖。
凡对本会工作和协调有重要贡献的会员和本会工作人员,本会将给予褒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